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94]]财税字第010号 发文日期:1994-06-03 阅读次数:1046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退还给科研单位。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016-03-31]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2-17]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6-02-03]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1-18]
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16-01-18]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