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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3]097号 发文日期:1993-01-08 阅读次数:548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照顾国营交通运输部门所属企业的实际困难,原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曾明确:
  "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这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鉴于国营交通运输企业经济状况改善,还贷能力增强的情况,我局曾以国税发[1991]050号文件通知各地对用贷款购买的船从1992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现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也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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