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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5]148号 发文日期:1995-07-27 阅读次数:384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局,沈阳、哈尔滨、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 各地 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贷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 031号文件),在加强出口退税收管理、严格出口退税收手续、查处骗税收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 但是,由于目前一些地区增值 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 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 采取伪造、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收单证进行偷、骗税和情况时有发生。少数地区退税审核不严、进料加工示抵扣税收款、计税依据不准、退税手续不健全、查处骗税案件不力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贷 物税收收管理工作,保证出口退税 政策的贯乇实施,大力防范和严厉打击取出口退税收的违法犯罪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起在全国范围愉出口贷物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以后办理过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和销售出口贷物的企业,都应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局税案件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检查内容
  (一)骗取出口退税收方面的检查
  1、销售出口物的企业是否按发票管理规定建立领用存制度,填开的增值税收专发票是否规范,有无非法为他人填开大头小尾、代开、虚开发票等情况;特别要查清企业有无购进假进项发票进行偷、骗税的情况。
  2、供贷企业销售的出贷物的价格、销售数量及贷源是否真实。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贷物的要查清企业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商业企业销售的物和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物要查清有无实际进贷,提供的进项发票及内容是否真实。特别是一次购进和销售数量、金额世大,购销时间集中,贷款结算采取委托方式的,要进行重点检查。
  3、销售出口贷物的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有无偷税、欠税、纳税不足的情况。
  4、对各地退税机关来函调查供贷企业贷源源、纳税情况的,回函内容是否真实清楚;有无敷衍了事、回函不清甚至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
  5、出口企业出口今年购进的贷物申报退税收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等退税单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出口贷物的贷源上否真实,有无虚增出口贷物数量、虚抬出贷购价格的情况。特别是今年从骗税案件多发生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所属海关报关出口服装、陶瓷1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草柳藤制品、农副产品等贷物,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6、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或“买单”业务并申请出口退出的。
  7、税务机关对近几年来发现的骗税案件查处情况如何,本地区涉及骗税案件的出口企业有多少,骗税金额有多大,被骗税款是否已追回;有无直接参与骗税的出口企业,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是否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处罚或移送,移送后的处理是否落实。
  8、主管出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及时贯彻落实国税发[1994] 146号文件,执行情况如何。
  (二)常规检查
  除按常规检查出口退税的适用税率、退税依据、退税手续等情况外,要重点检查:
  1、外贸企业是否我局税发[1994] 012号文件的规定,对比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填写《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贷物申报表》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查; 申报退税时, 提供的外汇管理部门的核销单、进贷发票、专用税票(或分割单)、报关单等证是否齐全真实;在1993年底前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如未从退税收款中扣完进口料件减免税金额的,是否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应抵扣而尚未抵扣的税金额。
  2、出口企业出口今年购贷物是否将不同税率的贷物分开核算和申报,适用的退税计算公式是否准确、合理;采取第二种退税计算公式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将进项税款先抵扣内销贷物销项税款,再行计算出口退税。
  3、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供今年的结汇赁证;退税机关是否按规定对上半年的结汇凭证进行清查,对未结汇部分上否扣回已退税款。
  4、今年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是否按我局《出口贷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 031号)文件的第二十、二十一项的规定, 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监手续; 是否按规定,对“进料加工”贸易中“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 款”在退税款中进行了扣抵。
  5、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今年出口的卷烟,是否按我局国税发[1994] 031号文件第二十二顶规定办理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核销手续。
  6、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及国际招标国内中等特定发生的退费业务是否符合新退税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出口退税工作方面
  1、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按照《出口贷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主管出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坚持了专管员下户审核的制度;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在防范和打击骗方面采取了那些措施,成效如何。
  3、出口企业上否按新的退税办法和管理规定重新办理了退税登记;出口企业办税员是否经税机关培训合格后上岗,并持有《办税员证》。
  4、对有疑问的退税单证,上否发函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何。
  三、检查方法
  首先发动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贷物的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千,自查面要达到百分之百。在自查的基础上,税务机关要进行深的检查,要组织检查组选择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征、退税和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这次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局领导要亲自挂帅,统一组织负责征税和退税的部门共同做好出口货物征税与退税两个方面的检查工作。各单位要将本通知传达到各级税务机关,并提出开展自查和检查的具体要求。已开展检查的地区,应结合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入地开展检查。各地的检查工作要具有一定规模和声势,真正起到震慑犯罪分子和预防骗税活动的作用。

  (二)凡在检查中发现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不按规定纳税,有大头小尾、代开、虚开发票等偷税、骗税行为的、对税务机关出具内容不实或假回函的,要追究其责任。问题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1994年大检查中已查出有问题的(包括以前年度的问题),要追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手软,并将查处的结果上报我局。

  (四)凡在检查中发现尚有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申请退税的,应立即上报我局进行严肃处理。

  (五)凡发现申请退税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以前对该企业暂不办理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行为或屡次发生骗税活动且数额巨大的,要全部追回被骗税款并应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停止其出口退税权和撤销其出口经营权;构成犯罪的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在逃的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将其缉拿归案。

  (六)对检查时发现的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并予以落实。对常规检查中发现的多退或少退税款,应及时处理。

  (七)请各地将检查的有关情况依附表所列内容逐一填写,并于1995年10月底前将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情况报告我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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