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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文号:劳部发[1993]181号 发文日期:1993-08-12 阅读次数:424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部 编辑:Linda  
 

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1993年8月12日,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结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调帐前的资产存量核实工作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由国家和主办单位扶持发展起来的。在实行新财会制度时,应做好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工作,对现有资产存量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将结果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过去主办单位扶持的资金设备等都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以便正确划分资本金的性质。
  二、根据现行政策,国家对安置待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的税金,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修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高压线、变压器、煤气管道、自来水及电话线路等支出,列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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