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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明电[1993]072号 发文日期:1993-12-29 阅读次数:529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的问题,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凡动用的部分,即年末库存余额小于年初差额,准予作为当年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为了有利于商业的资金周转,以保证春节期间的市场拱应,明年一、二月份,商业企业期初存货的差额准予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扣。明年的十个月存货动用部分,按年末库存余额的差额计算,在年底一次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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