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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4]665号 发文日期:1994-12-21 阅读次数:441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 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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