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265号 发文日期:1994-12-20 阅读次数:374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总公司和事业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了解税源情况,制定和简化抵免操作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 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时准予抵免,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达。(已废止)
  二、关于报送《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问题
  (一)中央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境外企业,填写二份,一份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一份报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后 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二)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境外企业,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由各地方税务局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境外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中央和地方各企事业单位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兴办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含所属子公司)。
  (四) 报送时间到1995年3月10日为止,请各有关部门、企业认真组织填写,及时报送。
  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3266321

补充说明:

本法规第一条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8-06-06]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17-05-27]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17-03-21]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7-03-21]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2017-03-17]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