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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电力建设基金、二滩建设基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5]483号 发文日期:1995-08-31 阅读次数:481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电力建设基金、二滩建设基金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发[1995]11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随同货物销售取得的一切价外收入,均应并入销售收入征税。你省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及二滩建设基金按现行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因此,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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