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将第二批物流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2007年1月31日 相关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将第二批物流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20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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