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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文字[1998]10号 发文日期:1998-02-04 阅读次数:380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Linda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和财政部8号令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关于事业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要求,现就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预算编制
  1. 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见附件1)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
  2.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含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即指财政专户核拨收入、经核准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合计数,下同) 、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含预算外资金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项内容。
  3. 事业单位预算应按照"稳妥可靠、 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事业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支出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上年收支结余转入的事业基金有余额的,可在余额范围内安排用于弥补本年度预算支出超出预算收入的差额。事业单位收入预算大于支出预算的余额部分,可作为待定支出项目资金处理,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待定支出项目资金的,要另行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批。
  4. 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 应按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有数额的收入项目可以空置);并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业支出,事业收入 (含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 和其他收入也应用于安排事业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应作详细说明。
  事业单位需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自筹基建,应按程序立项报批。安排自筹基建支出,首先应落实资金来源,应在保证事业正常工作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经财政部门核定的自筹基建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预算应按照配比的原则进行编列。
  二、事业单位预算的核批
  1. 财政部门在收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事业单位预算后, 应进行审核,对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预算批复基本格式见附件2) 。财政部门核批事业单位预算一般只核批到部门,具备条件的,可以直接核批到事业单位。
  2. 财政部门在批复事业单位预算时, 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统一核定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
  对收入预算应明确核定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包括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指标。
  对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分类核定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等支出数额基础上, 对事业支出还可根据管理需要, 核定工资、社会保障费(包括离退休费用)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业务费等"目级"重点支出项目数额。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应核定其上缴上级支出数额。
  3. 财政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预算时, 财政补助定额或标准应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既可以对事业单位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也可以对事业单位某些具体支出项目 (如工资、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等)核定补助数额。
  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根据收支统管的要求,与财政补助收入一并核定,统一下达。其数额应按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确定。
  财政补助收入应按规定用于工资等人员支出以及必不可少的业务和设备购置开支,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也应按规定用于弥补工资等人员支出以及必不可少的业务和设备购置开支。必须专门指定支出用途的,财政部门在核批事业单位收支预算时,应予以明确。
  财政部门在核批事业单位预算时,对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要予以批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有关数额要与单位预算中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相关数额相衔接。对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中的重要项目数额,要予以具体核定。
  三、预算执行
  事业单位预算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批以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事业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工作。
  1. 事业单位要加强收入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不得坐支。按规定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能直接作为事业收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应缴未缴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资金要督促催缴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
  2. 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加强各项支出的管理。 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财政补助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有专门指定用途的,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开支。
  四、预算调整
  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事业单位预算,事业单位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 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但因上级下达的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2. 事业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部分预算需要调整时, 可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调整收支预算,但必须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收入预算调整后,要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五、预算报表组成
  事业单位预算报表包括:表1:收支预算总表;表2:事业收入预算明细表;表3:事业支出预算明细表;表4:基本数字及补充资料表;表5: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明细表;表6: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
  六、预算报表报送时间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补助收入控制数,结合单位其他各项收支正式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的时间将单位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中央级事业单位预算应在3月底前报财政部主管财务司,中央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 (表5、表6)在报财政部主管财务司的同时,抄报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单位概算可参照预算报表格式在上个预算年度9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主管财务司。 地方事业单位的预算报表格式和报送时间,由地方财政部门参照该预算报表格式规定。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7]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事业单位预算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略)  二、事业单位预算批复基本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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