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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7]606号 发文日期:2007-06-01 阅读次数:395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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