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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7]723号 发文日期:2007-06-27 阅读次数:439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7〕2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包括“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时速较低,不准上牌照、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与一般意义上的汽车或其他机动车有所不同,且其轮胎按照小轮径农用轮胎的标准和工艺开发生产,对于这类车辆的轮胎,如果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不能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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