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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银办发[2001]122号 发文日期:2001-05-17 阅读次数:1649次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编辑:Linda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及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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