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
文号:财工字[1998]1号 发文日期:1998-01-09 阅读次数:4468次 |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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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为了加强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的管理,保证其合理和有效使用,我们制定了《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公司,请下发有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附件: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抄送:交通部、电力部、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 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以下简称专项支出)的管理,使其发挥最大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两则”“两制”的要求,并结合葛洲坝水利枢纽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支出是指为保证葛洲坝水利枢纽正常运行,由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葛洲坝电厂) 支付给中华鲟研究所等有关单位的费用,包括:库区维护费、船闸及航道费用、中华鲟研究经费、基地维护费、地方专项补贴、华中电网维护费。 第三条 专项支出的管理,坚持由财政部统一管理与有关单位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专项支出的立项审批权在财政部。 第四条 专项支出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专项支出的内容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 按照用途和性质,专项支出的具体内容是: 一、库区维护费是指为解决水库防护工程的维护和库区遗留问题,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专项支出。 二、船闸及航道费用是指船闸及其上下游航道、锚地的管理费用和大修、更新改造费用,包括船闸运行维护费和航道运行维护费。 (一)船闸运行维护费是指为保证葛洲坝船闸正常运行的经费,包括运行管理费和维护修理费。 运行管理费是指用于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葛洲坝船闸管理部门 (原葛洲坝船闸管理局) 日常运行管理所需的经费,包括工资及职工福利性支出、办公经费、业务费支出等。 维护修理费是指用于葛洲坝船闸及配套工程维护修理的费用,包括船闸及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保养、修理等经常性维护支出和船闸计划大修、重大技措和紧急事故性抢修等一次性支出。 (二)航道运行维护费是指为保证葛洲坝水利枢纽航道安全正常运行的经费,包括航道维护管理费和航道清淤费。 航道维护管理费是指用于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航道管理部门 (原宜昌航道分局等单位) 对航道维护和管理的支出。包括:对大江和三江的航标维护、航道测量、护坡维护及大修的支出,港监、锚地等方面支出和航道管理费用的必要补助。 航道清淤费是指对大江、三江航道的疏浚挖泥支出。 三、中华鲟研究经费是指为研究和保护中华鲟而支付给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中华鲟研究所的经费。 四、地方专项补贴是指支付给宜昌市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 五、基地维护费是指支付给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用于葛洲坝基地的桥、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维护费用。 六、华中电网维护费是指葛洲坝电厂支付给中国华中电力集团公司,用于葛洲坝电网维护的费用。 第六条 葛洲坝电厂的专项支出政策按财政部财工字〔1997〕412号《关于葛洲坝水力发电厂有关专项支出处理意见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 对保留的几项专项支出的管理,按支出性质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库区维护费实行从量计提,专款专用。 二、船闸及航道费用按用途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其中: 葛洲坝船闸及航道运行管理费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船闸及航道运行管理费由使用单位提出预算,经葛洲坝电厂初审,三峡总公司复审,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湖北专员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核批。 葛洲坝船闸经常性维护费、航道维护费采取定额包干管理办法,由葛洲坝运行领导小组提出方案, 湖北专员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审定,指标一定3年,包干使用。 葛洲坝船闸和航道护坡的计划性大修费、重大技措工程费和事故性抢修费由葛洲坝电厂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计划,葛洲坝工程运行领导小组组织论证、审查,由湖北专员办提出审核意见,单项报财政部核批。 航道清淤费按疏浚工程量,实行合同管理。 三、中华鲟研究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其年度经费由中华鲟研究所提出预算,经葛洲坝电厂初审,三峡总公司复审,湖北专员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章 专项支出的计提与拨付 第八条 专项支出的计提标准、办法为: 一、库区维护费按水电部、财政部〔81〕电财字56号文规定计提,提取标准为每发一千瓦时电(扣除厂用电)一厘钱,按月摊入成本。 二、船闸及航道运行管理费按核定的支出基数分月计提 船闸经常性维修费、航道维护费按核定的包干指标分月计提。 船闸及航道护坡的计划性大修费、重大技措工程费、事故性抢修费和清淤费,按审批的计划或工程量合同据实计提与清算。 第九条 专项支出从葛洲坝水力发电厂成本费用等渠道列支。各项专项支出的具体列支渠道为: 一、库区维护费、船闸维护修理费和航道维护费在电力生产成本中列支。 二、船闸运行维护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中华鲟研究经费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四、基地维护费、宜昌市补贴和华中电网维护费在过渡期间仍维持原列支渠道不变。 第十条 专项支出的拨付, 一律采取银行转账结算,由葛洲坝电厂按月或按季直接拨付给各使用单位。其中:船闸、航道运行维护费暂由葛洲坝电厂先拨给长江航道局, 再由长江航道局在收款后5日内及时转拨给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待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财务体制理顺后,由葛洲坝电厂直接拨给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第四章 专项支出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支出主要用于确保葛洲坝水利枢纽正常运行的费用支出,由与葛洲坝水利枢纽运行相关的单位掌握使用。 一、库区维护费暂按国家现有规定执行,主要用于水库维护和解决库区的遗留问题。 二、中华鲟研究经费主要用于中华鲟研究等相关支出。 三、船闸运行维护费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葛洲坝船闸管理部门 (原葛洲坝船闸管理局) 掌握使用。对运行管理费和维护修理费必须分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四、航道运行维护费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航道管理部门(原宜昌航道分局等)掌握使用,并对航道维护费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大江、三江航道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专项支出要严格管理。各使用单位对专项支出的收支情况要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不得巧立名目,挪用、截留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并抄报财政部、葛洲坝电厂、三峡总公司和湖北专员办备案,确保专项支出发挥效用。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支出,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章 专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支出收入必须纳入使用单位财务管理;专项支出的财务管理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葛洲坝电厂负责专项支出计划的初审,负责按财政部批准的计划计提、拨付专项支出,并对专项支出负责监控;三峡总公司负责专项支出计划、预算的审核;湖北专员办负责对专项支出计划、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以及对使用单位的专项支出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随时上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年编制专项支出收支预算,办理决算;专项支出预、决算报送财政部、湖北专员办及三峡总公司、葛洲坝电厂,葛洲坝电厂在年度决算中应单独反映专项支出的计提、拨付情况。 第十八条 葛洲坝电厂、三峡总公司应对专项支出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将情况随时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对专项支出的计提、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有权制止虚报、挪用、浪费专项支出的行为,并对违犯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支出项目、计提标准的增减变动,由财政部决定,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变更专项支出的项目、用途及计提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2003)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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