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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署税发[2001]340号 发文日期:2001-09-03 阅读次数:2116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ly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农、林业,对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转发该文件(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数量每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各地海关按海关总署的规定并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办理审批手续(征免性质代码‘898’)。每年进口种源计划另行下达。

  二、为加强对上述进口种源的管理,继续实行由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审核发证的办法。

  根据每年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数量范围,农业部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出具《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表样详见附件2、3、4)。

  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总部分别出具《进口种犬审批函》(样式详见附件5)。

  《审批表(函)》只在当年有效,过期后需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函。

  三、货物进口前,进口单位应持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表》或《审批函》,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货物进口时,进口地海关验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予以免增值税,关税按该项进口种源所适用的税率征税或者免税。

  四、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货物进口后海关不再进行后续监管。

  五、每年上半年、年终结束后的15日内,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进口种犬单位将进口审比情况汇总后制表(附电子数据),报海关总署关税司和财政部税政司备案。

  六、本通知下达前报关进口,并按规定已经征收保证金放行的进口种源,各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复核,凡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品种,已征的保证金准予退还。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略)

  3.《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略)

  4.《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略)

  5.《进口种犬审批函》(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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