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署税发[2001]280号 发文日期:2001-07-13 阅读次数:2471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ly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有关科教用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上科研机构可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85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