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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文号:税委会[2001]18号 发文日期:2001-12-23 阅读次数:2062次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 编辑:lily  
 

海关总署:

  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已成为WTO成员,按照 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以下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一、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优惠税率征收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二、附件中所列的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附件: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名单

  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名单:

  文莱、马尔代夫、毛里求斯、莱索托、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圣卢西亚、马拉维、乍得、冈比亚、塞内加尔、布基纳法索、斯威士兰、哥斯达黎加、波多黎各、伯利兹、多米尼亚共和国、多米尼加、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所罗门群岛、圣基茨和尼微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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