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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告2002年 第2号 发文日期:2002-02-07 阅读次数:1814次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编辑:lily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分为A类、B类。A类为一般贸易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进口及捐赠、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B类为加工贸易配额,适用于加工贸易进口。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进口的羊毛、毛条免予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三条 2002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试行凭进口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国家计委按先来先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区分A类配额和B类配额分别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当分配的数量累计达到2002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时,即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四条 2002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26.45万吨,其中加工贸易9.45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7.25万吨,其中加工贸易2万吨。

  第五条 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资格。

  (一)2000、2001年申领到羊毛、毛条进口配额并有进口实绩的生产企业、贸易商(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二)2000、2001年未申领到羊毛、毛条进口配额,以羊毛、毛条为原料且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和外经贸部公布的指定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申请者)。

  第六条 申请条件(包括A类配额和B类配额)。

  (一)2002年1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

  (三)1999-2001年无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违规纪录;

  (四)企业2001年度年检合格。

  第七条 A类配额申请者按属地原则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所在地授权机构递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A类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符合以下限制数量:

  (一)有实绩申请者,全年累计申请量不得超过2000、2001年两年所发配额的年平均实际进口数量(不包括代理进口数量)。其中:生产企业实际进口量不足100吨的可按100吨申请;指定经营企业实际进口量不足200吨的可按200吨申请。

  (二)无实绩申请者的全年累计申请数量,生产企业不超过100吨,指定经营企业不超过200吨。

  第九条 获得A类配额的最终用户在9月30日前全部完成本企业第八条规定的限制数量的进口,可在9月30日以后向国家计委申请增加进口配额。国家计委根据企业申请数量及关税配额余量,适当调整申请者的关税配额限制数量。

  第十条 授权机构在受理A类配额申请者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及时通过与国家计委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国家计委终端显示时间为准。当国家计委终端显示的关税配额余量为零时,停止接受企业的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在收到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的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授权机构在收到国家计委A类配额的批准通知后,按国家计委批准的数量于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最终用户在配额签发三个月内未进口的,可以凭货物提单原件到授权机构申请延期。授权机构经核实后可批准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45天。

  第十四条 2002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截止日期为2002年12月31日。对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15日。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凭省级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附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国家计委授权机构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第十六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审核后并查询仍有加工贸易配额余量,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B类配额有效期和有效截止日期,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最终用户不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国家计委将予以收回,并将其加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八条 对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未进口且不能提供货物提单的,国家计委在本年度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 对用伪造合同或证明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最终用户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关。逾期不交还的,按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领到羊毛、毛条配额的最终用户,须通过外经贸部公布的指定经营企业进口。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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