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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署税发[2002]87号 发文日期:2002-04-15 阅读次数:1909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lily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对远洋渔业进口的船舶、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12月31日前,对农业部审批进口的35艘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含二手船,下同)按3%的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十五”期间,对国内远洋渔业企业和船舶及船用设备制造企业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凡国内不能生产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详见附件1);国内能够生产但性能指标不能满足需要的按1%的税率计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详见附件2)。

  二、进口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办理手续的问题。企业持凭经农业部渔业局及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确认的《远洋渔业企业进口金枪鱼船(含二手船)减免税办理证》(详见附件3),到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审批手续,直属海关审批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进口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办理手续的问题。对每艘国内承造船舶,农业部渔业局和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确认后出具《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详见附件4)。进口企业(指在国内订造远洋渔船的远洋渔业企业,下同)凭《通知单》在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项目备案确认手续。备案后,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和农业部渔业局在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限额内审核,分批出具《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以下简称《办理证》,详见附件5)。进口企业凭《通知单》、《办理证》以及其他所需单证到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直属海关在每艘船进口设备额度内对照附件1和附件2的免征、减征设备清单,对照税则税目、商品名称、数量及规格进行审核和核减,确认无误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四、上述减免税项目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代码:420,有关参数库已经维护。

  五、上述减免税项目应按照规定收取海关监管手续费。

  六、2001年进口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已征税款不再退税。

  七、各审批海关与进口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请示总署。

  附件:

  1.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远洋渔船配套设备清单(略)

  2.减征进口关税的远洋渔船配套设备清单(略)

  3.《远洋渔业企业进口金枪鱼船(含二手船)减免税办理证》(略)

  4.《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略)

  5.《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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