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函[1998]18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各行,为保证接收开办专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具体操作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行接收划转贷款与存款的差额通过“发行存放(存放发行)款项”科目平衡。“发行存放款项”科目按银传[1998]23号文件规定分设三个账户,按规定利率分别计算利息。因接收企业存款而形成的“存放发行款项”科目余额在向农业发展银行清算利息时,冲销“发行存放款项”科目中的“其他专项贷款”账户余额,该账户余额按6.84%的利率计付利息。5月15日以后“发行存放款项”和“存放发行款项”仍按同业存放款项的利率标准(5.22%)计息。
二、银传[1998]23号文件附发的“向中国农业银行划转信贷资产负债平衡表”,其负债方“发行存放款项”项目,按“发行存放款项”及“存放发行款项”两科目“接收贷款”和“接收存款”专户余额轧差填列。该项目数据为实际接收的存贷款差额。
三、因开办常规业务引起的资金存欠,常规及专项业务专柜分别通过“存放专项业务(专项业务存放)款项”及“常规业务存放(存放常规业务)款项”科目核算。为简化手续,各基层行可根据资金存欠规律,固定使用资产或负债方的一个科目。如:专项业务存款大于贷款,专项业务专柜固定使用“存放常规业务款项”科目,常规业务专柜相应固定使用“专项业务存放款项”科目。反之,专项业务专柜和常规业务专项分别使用“常规业务存放款项”和“存放专项业务款项”科目。
四、分行缴存准备金时会计核算手续如下:
常规业务会计分录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贷:710准备金存款
借:794存放专项业务款项
(或891专项业务存放款)
贷: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专项业务会计分录
借:103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417常规业务存放款项
(或104存放常规业务款项)
专项业务资产负债表“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项目根据“103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科目填列,与常规业务并表时,并入“存放系统内款项”项目,“103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科目并入“715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
五、更正总行《通知》中的错误
1.补充四个专项业务会计科目
(1)“214粮油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发放的粮油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从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2)“215粮油加工企业流动资金逾期贷款”
核算到期不能收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粮油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逾期二年以上(含二年)或逾期未到二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贷款由本科目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3)“216粮油加工企业流动资金呆滞、呆账贷款”
核算逾期二年以上(含二年)或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二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以及符合财政部呆账标准的粮油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种类、形态、贷款户分别设置明细账。
(4)“71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核算本行专项业务本年度内发生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项。
214、215、216科目顺序排列在104科目之后,711科目排列在710科目之后。并表时,214科目并入727科目,215科目并入740科目,216科目并入741科目。
2.取消“10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及资产负债表“100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
3.增加损益明细表项目:
710营业外支出
(1)赔偿和违约支出
(2)其他支出
71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决算审查调整
(2)内部决算审查调整
新增项目顺序排列在“人行专项贷款税金及附加”项目之后。
损益明细表中“70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706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应为70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706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4.对《通知》中错误的更正
(1)第7页“专项业务与常规业务日常现金清算”应为“专项业务与常规业务日常资金清算”。
(2)第13页“313人行划转成市及经济特区开发呆滞、呆账贷款”科目,应为“313人行划转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呆滞、呆账贷款”。“316人行划转设资企业专项呆滞、呆账贷款”科目,应为“316人行划转投资企业专项呆滞、呆账贷款”。
(3)第37页“359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应为“366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4)第39页“456应交税金”科目,应为“454应交税金”。
(5)第49页403科目应并入805科目,221、224科目应并入736科目。
中国农业银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