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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知
文号:农发行字[1998]131号 发文日期:1998-05-06 阅读次数:2674次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编辑:Linda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批复》(银复〔1998〕117号)精神,现将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1998年6月21日(含21日)起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6个月以内(含6个月)年利率7.02%;6个月至1年(含1年)年利率7.92%;1998年6月21日前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贷款、调销贷款按原合同利率执行到期。

  二、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含国家储备及地方储备)从1998年6月21日起按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年利率7.02%,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7.92%,一至三年(含三年)年利率9.00%,三至五年(含五年)年利率9.72%,五年以上年利率10.35%,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三、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到期后,对逾期的处理按“库贷挂钩”的原则执行,即:贷款到期后,确不能归还的,经开户银行根据“库贷挂钩”的原则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不加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进入逾期贷款账户,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利率不能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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