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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7]1072号 发文日期:2007-11-02 阅读次数:295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外〔2006〕233号)收悉,批复如下:

  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是1987年在江苏省南通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用于卷烟滤嘴的醋纤丝束和用于醋酸纤维丝束的醋酸纤维素及与醋酸纤维产品相关的ST90油剂,销售自产产品。该公司主导产品为二醋酸纤维素片、二醋酸纤维素丝束,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材料”——“合成纤维”中的“高性能纤维超细纤维”(序号:06030302)范围。2006年8月,该公司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2006年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该公司产品已不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范围,因此,该公司2007年度不再享受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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