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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巨化集团公司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7]1068号 发文日期:2007-11-01 阅读次数:273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上海、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巨化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就其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巨化集团公司新设立的巨化控股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温州分公司、巨化集团公司宁波分公司和巨化集团公司厦门分公司,均为其全资成员企业,符合国家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条件。以上4户企业2007年度纳入巨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巨化集团公司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2007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如国家政策有新的调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巨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7号)的有关规定,对巨化集团公司及其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加强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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