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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
文号:国资发改革[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1-28 阅读次数:416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

  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 
  国资委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电监会
  近年来,各地一些国有电力企业通过成立职工持股会等方式,组织职工在发电企业改制中持股和投资新建发电企业,对于形成企业多元股东结构、鼓励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生产积极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操作不规范,引发了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9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妥善解决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问题,理顺发电企业产权关系,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三是稳妥操作,确保稳定;四是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二、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
  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电力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规范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的行为。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的,应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电网企业其他职工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自愿清退或转让已持有股权的,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存在电网企业职工持股行为的发电企业应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披露电力交易信息,自觉接受电力监管等机构的监督检查。
  规范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行为。发电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投资于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发电机组,不得在水坝溢流洞、泄洪洞投资安装发电机组。已持有共用同一基础设施、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不同发电机组股权的,应自本意见印发后逐步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国有发电企业应当针对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不同发电机组,制定合理分摊各项费用和合理分配对外供热比例的具体办法并严格执行,严禁侵占和损害国有权益。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
  国有电力企业是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投资和改制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职工队伍稳定。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电力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调度秩序和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要求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答记者问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电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意见》出台的有关情况采访了有关负责人。
    记者:日前,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电监会联合印发了《意见》,请您谈谈文件出台的背景情况。
    国资委负责人:近几年来,有关电力系统职工投资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应该说,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80年代中期,为安置回乡青年和解决富余职工问题,电力企业成立了一些“三产”和多种经营企业,主要是为主业提供服务。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电力需求快速增长,国家鼓励社会办电,由此电力职工投资逐渐进入发电企业,而且规模不断扩大。职工投资对于形成企业多元股东结构、鼓励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和缓解国家电力供求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行为的制度规定等原因,导致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职工投资行为不规范,电力交易不公平,成本分摊不合理等,造成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
    为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行为,我们针对上述问题出台了《意见》。当然,除电力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持股也存在着类似问题。目前,我们正在制订针对国有企业职工投资行为的规范意见,很快就会印发。
    记者:学习了这个文件,我们理解主要精神是限制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重点是清理电网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持有的发电企业股权问题。
    国资委负责人:是的。出台这个文件,就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9号)精神,妥善解决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问题,进一步巩固厂网分开取得的成果。我们知道,如果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就有可能产生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造成不公平竞争。
    要妥善解决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问题,遵循的原则是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地(市)级电网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在确保电力公平调度和公平交易中起着直接和重要的作用。《意见》规定了上述人员所持发电企业的股权要限期清退或转让。这样规定既抓住了重点,又较容易操作。除此之外,《意见》对电网企业其他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也进行了规范。要求电网企业其他职工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并且强调已有电网企业职工持股的发电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电力交易信息,自觉接受电力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记者:除了规范电网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外,文件也对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提出了要求。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国资委负责人:规范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也是该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调查发现,当前一些发电企业职工大多直接投资在与国有发电机组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发电机组上,这种做法增加了企业管理难度,并导致成本分摊不合理,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有些发电企业职工甚至在水坝溢流洞、泄洪洞投资安装发电机组,这样不仅造成上述成本分摊不合理等问题,而且对大坝安全也造成了威胁。为此,《意见》坚决要求逐步予以清退或转让,并且强调在职工未清退所持股份之前,国有电力企业必须制定合理的成本分摊办法并认真执行。
    记者:《意见》要求有关人员在文件印发后清退或转让所持股份。这是一项很难的工作,请问如何保证这一要求能够得到真正落实?
    国资委负责人:是的,这项工作直接涉及部分干部、职工个人利益的调整,难度较大,但是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限期整顿。关键是有关电力企业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带头执行文件,同时认真组织,强化管理,将这项工作提高到规范投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高度来认识。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同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电监会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把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要求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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