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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8]514号 发文日期:2008-05-26 阅读次数:444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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