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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林业局200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文号:财关税[2009]59号 发文日期:2009-09-23 阅读次数:398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审核,国家林业局200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已经确定,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9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09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

 
  相关附件:  财关税[2009]59号-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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