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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钢搬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7]174号 发文日期:2007-12-29 阅读次数:443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为支持首钢总公司政策性搬迁工作,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首钢总公司所属北京地区18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006年~2009年应缴纳并实际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全部返还给首钢总公司,具体退税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首钢总公司所属北京地区18户企业2006年~2009年应缴纳并实际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全部返还给首钢总公司,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上述税款专项用于解决首钢总公司对京唐钢铁项目投资以及因企业搬迁带来的安置职工、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政策性资金缺口。

  附件:首钢总公司税收“先征后返”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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