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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177号 发文日期:2009-04-07 阅读次数:375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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