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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
文号:货便函[2009]132号 发文日期:2009-08-17 阅读次数:275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出口产品退税率调整后,国内采购原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出口,其国内采购原材料适用退税率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规定,只对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产品出口的,按增值税法定税率予以退税。如上述列名原材料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加工出口的,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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