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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火力发电企业有关项目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710号 发文日期:2009-12-15 阅读次数:359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能否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内地税字〔2009〕377号)收悉。请示要求明确火力发电企业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限制类项目,但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属于鼓励类项目,能否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是火力发电,其发电煤耗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中的限制类规定情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应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项目是为其自身发电业务进行的技术改造,不属于产生业务收入的对外营业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能依据其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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