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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10]75号 发文日期:2010-02-20 阅读次数:355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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