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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的公告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1]89号 发文日期:2011-12-13 阅读次数:5866次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编辑:Cherry  
 

  2006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9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12月13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1年12月13日到期。

  2011年6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30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12月13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前60天,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鉴于在规定时效内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自2011年12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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