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
文号:财综函[2011]57号 发文日期:2011-07-22 阅读次数:357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Cherry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函》(京政函[2011]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你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三、你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并尽快制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报我部备案。

  此复。

财政部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