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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1]82号 发文日期:2011-08-31 阅读次数:586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Cher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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