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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保监寿险〔2011〕1312号 发文日期:2011-08-17 阅读次数:4387次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Cherry  
 

各人身保险公司:

  近期,部分商业银行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要求保险公司配合其做好质押保单所载事项的验审及质押保单权益的转让等工作。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防范行业风险,现就加强此项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商业银行在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中为获取手续费,以贷款发放为条件,要求客户先购买保险,然后将保单到银行质押,或者用取得贷款的一定比例购买保险,再到银行进行质押。该做法违反《保险法》投保自愿原则,所销售保险业务非客户真实需求,贷款到期后退保可能性较大。保险公司应严格确保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尊重客户投保意愿,对代理银行强迫或变相强迫客户购买保险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银行代理保险费用与保单退保率挂钩等方式,防范退保风险。

  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应对保单质押贷款条款进行细化,明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单在办理质押时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防止保单在质押期间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等保险事故时产生的利益纠纷,应采取指定受益人等措施对相关权益进行明确,防止出现法律风险。

  三、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与商业银行签订依法合规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维护自身正当利益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开展业务合作,不应片面为获取银保销售渠道和追求保费规模开展有关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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