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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文号:保监产险〔2011〕1293号 发文日期:2011-08-15 阅读次数:4215次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Cherry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防范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风险,提高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监管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我会决定建立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分析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对2011年再保险合约(包含预约合同,下同)的续转情况,从合约条件的变化及原因、存在的问题和需要监管规范的事宜等方面进行总结,并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合约续转情况总结、《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信息统计表)和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电子版报送我会。对于2011年9月15日后起期的合约业务,应在合约起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材料。

  二、自2012年起,各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当年的合约续转情况总结、信息统计表和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电子版报送我会。对于4月30日后起期的合约业务,应在合约起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材料。

  三、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约名称,自发文之日起,各公司新签订的再保险合约按如下规则进行命名:公司简称+业务年度+险种+合约(或预约合同)形式+“合约”(或“预约合同”),使用语言与再保险合约保持一致。其中,险种为全险种、非水险、水险、财产险、工程险等,合约和预约合同的形式为成数、溢额、成数溢额、险位超赔、巨灾超赔等。例如,2011年AA公司的英文非水险成数溢额合约,应命名为:AA 2011 Non-Marine Quota Share And Surplus Treaty;2011年BB公司的中文水险溢额预约分保合同,应命名为:BB2011年水险溢额预约合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联 系 人:金学群

  联系电话:010-66286227

  邮箱地址:reinsurance@circ.gov.cn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表(表一至表九)

  2、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表的填写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  保监产险1293号附件1   保监产险1293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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