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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文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2-11-21 阅读次数:5663次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编辑:Cherry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冠名发票数据上传规则
    2.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申请表
     3.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
      6.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
     7.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8.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
     9.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
    10.发票缴销申请表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冠名发票,是指纳税人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印有收款单位名称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冠名发票根据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不同分为冠名定额发票和冠名机打发票;冠名机打发票根据发票开具信息采集方式分为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
  冠名定额发票,是指发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冠名发票。如进入公园、风景区、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体育馆、文艺或文化表演场所等参观游览或观看文化演出、体育赛事等需要购买的一次性或月(年)卡等印有固定金额的纸质、IC卡和其他非纸质凭证。
  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自主研发的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且能够按照地税机关规定时限和规则上传发票开具明细数据的冠名发票。如保险、邮政、电信等行业开具的冠名发票。
  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自主研发的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且能够按照地税机关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发票开具数据的冠名发票。如客运车船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以及票务公司通过售票系统开具的演出门票等。
  第五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冠名发票的印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冠名发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稽查局负责检查被查对象的冠名发票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 资格许可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冠名发票印制资格:
  (一)依法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且主营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建立账簿,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营业收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且无欠缴税款或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通用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
  (四)建立冠名发票保管和使用制度,设置发票领用登记簿,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进行全面登记、核算,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五)申请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的,需使用能够控制单张开票限额和月累计开票限额等参数的开票系统,且能够按照地税机关规定时限和规则(具体上传规则见附件1)上传发票明细数据。
  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其他有效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2);
  (四)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如同一证件资料页数较多,可以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在骑缝处加盖公章(下同)。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受理,下达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条件,确定其使用冠名发票的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报市局核准。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下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3);经审核不符合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条件的,应当下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4)。
  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具有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纳税人变更使用冠名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时,应当提供冠名发票印制资格变更申请材料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审核确认结果下达《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详见附件5)或《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详见附件6)。
  对于变更使用冠名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的申请,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撤销手续:
  (一)纳税人申请撤销印制资格的;
  (二)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第六条资格条件的;
  (三)纳税人欠缴税款三个月以上的;
  (四)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存在发票违法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纳税人申请撤销印制资格时,应当提供冠名发票印制资格撤销申请材料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下达《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7)。
  第三章 发票领购
  第十四条 取得冠名发票印制资格的纳税人申请印制领购冠名发票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其他有效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完整的《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详见附件8);
  (四)拟印制的发票票样;
  (五)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票样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联次及用途、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识别号、付款方名称、付款方证件号码、开票日期、有效期限、单价、金额、开票人和收款人并注明发票规格、背书内容及其他印制要求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印制冠名定额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的,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其发票名称、规格、纸质、联次及用途、印制数量、背书内容、其他印制要求以及交验期限和有效期限等参数。
  申请印制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的,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其发票名称、规格、纸质、联次及用途、印制数量、背书内容、其他印制要求以及单张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数据上传期限、交验期限和有效期限等参数。
  第十六条 发票参数认定规则如下:
  (一)单张开票限额:单张开票限额上限标准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设定四个档次,即一万元、十万元、一百万元、一千万元。
  地税机关应当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14号)规定的标准,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等情况,确定其单张开票限额。对于首次申请领购冠名发票的,单张开票限额原则上按照最低标准一万元设定;对于已领购使用冠名发票的,单张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平均单张开票金额的3倍。
  (二)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单月最高累计开票金额的1.5倍。
  (三)月累计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月累计开票金额的50%。
  (四)发票印制数量:冠名发票每次申请印制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用量。
  (五)数据上传期限:数据上传期限原则上设定为二十四小时,纳税人应当按日上传发票明细数据。
  (六)发票有效期限:发票有效期限原则上应当设定为四个月,从纳税人办理冠名发票印制手续次月起的四个月为发票有效期限。
  地税机关应当参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况,综合确定其发票开票参数。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发票票样、领购数量、开票参数设置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四章 发票开具
  第十八条 冠名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填开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已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除外)。
  发票专用章式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确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冠名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各栏次填开要求如下:
  (一)付款方名称栏
  付款方是单位的,应当填开单位全称,不得填开简称;付款方是个人的,应当填开个人全名,不得只填开姓、空白不填开或填开其他内容。
  (二)证件号码栏
  凡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需填开付款方纳税识别号;凡未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此栏可以暂不填开;付款方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证件号码栏应当填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如索票人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此栏可以暂不填开;付款方是个人的,证件号码栏应当填开个人身份证明号码,如索票人不提供或无法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号码,此栏可以暂不填开。
  (三)项目栏和金额栏
  如实填开收款项目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开具冠名发票错误或有其他原因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发票联,在发票各联次标注“作废”字样后,进行作废或冲正处理。
  纳税人当月开具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错误或有其他原因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在自有开票系统内进行发票作废处理;以前月份、年份开具的,应当在自有开票系统内进行发票冲正处理。
  对原发票做作废或冲正处理后,方可重新开具发票。
  第五章 发票交验
  第二十四条 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时限内办理发票交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发票交验期限原则上设定为月,但对使用发票规范且一年内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发票交验期限放宽为季。但以下纳税人发票交验期限应当设定为月:
  (一)初次申请印制冠名发票不足一年的纳税人;
  (二)有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
  (三)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应当将发票交验期限设定为月的纳税人。
  纳税人交验期限按户设置。纳税人领购多种发票的,按照领购票种所适用的交验期限从低设定。纳税人发生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发现次月起将纳税人交验期限调整为月,调整后一年内不得调回。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交验期限,在交验期限终了后次月内交验冠名发票。
  首次申请领购冠名发票且发票交验期限设定为月的,若在上半月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应当于次月交验发票;若在下半月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应当于次次月交验发票。
  申请印制一次性文化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门票的纳税人应当于活动结束后次月内交验发票。
  第二十七条 冠名发票按照“验旧购新”方式管理。纳税人再次申请印制发票时,需将已领购冠名发票的使用情况报告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查验。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交验冠名发票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原件;
  (二)填写完整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9);
  (三)交验冠名定额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需提供已使用正常发票存根联(出租车纳税人提供汇总交验联),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四)交验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时,需提供作废、冲正及被冲正的发票实物。
  正常开具的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交验,纳税人无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手续。
  第六章  发票缴销
  第二十九条 使用冠名发票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缴销:
  (一)发生改组、分立、合并、联营、破产、变更经营项目、注销税务登记等事项,原有发票不能继续使用的;
  (二)次版发票不能使用的;
  (三)发票丢失或被盗的;
  (四)发票超过有效期限的;
  (五)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的;
  (六)发票使用量大又无保管能力的。
  纳税人持有未使用的超过有效期限的发票,应当于有效期限终了后次月内办理缴销手续;纳税人持有未使用的一次性文化演出、体育赛事等活动门票,应当于活动结束后次月内办理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 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冠名发票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其他有效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原件;
  (四)填写完整的《发票缴销申请表》(详见附件10);
  (五)需缴销的发票原件。
  纳税人因丢失不能提供冠名发票原件的,应当持登报作废声明原件办理缴销手续。
  因霉变、水浸等原因损坏的冠名发票,需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方可缴销。
  第三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在“发票监制章”处做剪口处理,并将已剪发票监制章的冠名发票返还纳税人。
  第三十二条 迁移纳税人领购未用的冠名发票,不需缴销,由地税机关进行数据迁移处理,纳税人可以在迁入地继续使用。
  第七章 发票保管
  第三十三条 开具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地税机关规定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准确盘点、核对、记录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第三十四条 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到地税机关指定报社刊登作废声明。
  第三十五条 已经开具的冠名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购簿》应当保存五年,不得擅自毁损;保存期满,应当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八章 发票防伪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有权申请地税机关对发票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地税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真伪。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登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www.dl-l-tax.gov.cn)发票查询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合计金额”“验证码”进行查询。
  冠名定额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可查询“发票名称”“购票单位名称”“购票时间”“售票地税机关”等发票领购信息及查询次数。
  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可以查询收付款方名称、开票时间、合计金额等信息。
  查询信息与票面信息不符的,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冠名发票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每年至少到户检查一次。
  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将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冠名发票等情况纳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做到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地税机关需要将已开具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纳税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具有同等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纳税人不得拒绝接受。
  地税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处理或者有偷、逃、抗、骗税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查封等情形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停供并收缴其发票。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地税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二次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地税机关应当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违法行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地税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日”指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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