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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4〕34号 发文日期:2014-04-08 阅读次数:3053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链接:财税〔2014〕34号解读: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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