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 发文日期:2014-08-01 阅读次数:4607次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编辑:Gary  
 

     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一)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纯电动续驶里程须符合附件1要求。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
     提出申请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或进口符合列入《目录》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2.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质保。
     3.有较强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目录》车型专项检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车型资格的企业,取消该申报车型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我国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适时修订、调整列入《目录》车型的条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目录》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一)标注免税标识。
     1.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中增加“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
     2.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
     (二)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传送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 1.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2.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查标准目录
           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请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8月1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2019-03-06]
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8-07-10]
关于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型的公告 [2018-05-21]
关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公告 [2018-03-30]
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 [2018-03-29]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