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解读国税函[2008]718号: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
发布日期:2008/12/1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240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回复北京地税的有关问题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18号)文件,明确:

  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据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屋赠与行为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契税相关政策解析

  1、个人按国家房改政策首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文件规定,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2、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父母将房产转移给子女都是赠与行为,应缴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五)房屋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六条规定,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因此,从上面的规定看来,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所有权(产权证登记)无偿转让给子女,无论是何种形式,是自愿的还是法院调解的,都应视为转移房屋权属的赠与行为,由受赠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3、只有法定继承人,才能按继承行为免缴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进一步明确: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所以,属于法定继承范围内的子女,继承房屋产权,不征契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03-09]
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05-29]
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1998-08-10]
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1998-11-10]
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 [2000-01-17]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