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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连同相关债务一并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2/10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3021次
 

  某公司于2009年以银行贷款方式购买一家改制企业的不动产,后因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债务,又将该不动产及银行债务一并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但产权转移手续直到2011年10月10日才办理。该公司将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承受方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范围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51号公告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第51号公告还同时规定,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而在此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的规定,只有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情况下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对企业将资产与负债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为,该行为不属于企业资产重组行为。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条关于资产重组的明确定义。但对将资产与债务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资产重组行为,而属于一种资产处置行为。另外,无论是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还是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能否获得免税待遇的关键是满足“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这个条件,如果不将资产和劳动力等打包一并转让,就不符合免税条件,而应作为资产转让缴纳流转税。所以,该公司将不动产与银行债务一并转让的行为应当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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