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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2〕82号:售后回租融资方式契税有优惠
发布日期:2013/1/31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12774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对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的政策进行了规定。

  财税〔2012〕82号文件明确了6项免征契税的规定。一是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二是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三是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四是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五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六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从上述优惠政策来看,第一项免税规定适用售后回租业务。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规定,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财税〔2012〕82号文件明确对售后回租业务涉及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符合契税立法精神,对房屋、土地权属没有发生转移的免征契税。

  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适用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新换房屋价值未超过货币补偿款或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

  第四项属于不征税项目。对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不征收契税。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其个人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相互转移,免征契税。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法律地位等同于自然人,无论是将其个人名下的房产转移至字号名下,或将字号名下的房产转移至个人名下,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免征契税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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