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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解读:建筑安装业如何界定混合销售行为
发布日期:2013/4/25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12024次
 

  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都是外购。一般一个工程项目,安装费用占40%,材料费用占60%,该公司是否按全部工程款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安发票?还是安装部分缴纳营业税,材料部分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即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即涉及缴纳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工程所用非自产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不属于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混合销售行为。

  因此,除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只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安发票,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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