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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解读:《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3/5/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4423次
 

  中澳双方税务主管当局经过协商,同意将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的矿产资源租赁税。为此,我们拟定了本公告。对于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
  一、澳大利亚引入矿产资源租赁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矿产资源租赁税是澳大利亚依据《2012年矿产资源租赁税法案》引入的,该法案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二、矿产资源租赁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矿产资源租赁税以铁矿石项目和煤矿项目取得的利润为征税对象,针对所开采资源的价值在上游业务和下游业务之间的“估值点”进行征税,而不对下游活动所增加的价值征税。
  三、矿产资源租赁税的税基和税率如何?
  矿产资源租赁税的征收以项目为基础,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按照每个项目单独计算纳税人应纳的矿产资源租赁税。如果采矿利润大于矿产资源租赁税补贴,多出的部分就要缴纳矿产资源租赁税。纳税人将每个项目多出的部分加总,以计算所要缴纳的矿产资源租赁税总额。
  扣除各项抵消后,如果纳税人的税负大于零,则该部分需要纳税。矿产资源租赁税税率为22.5%(30%的名义税率减去7.5%的开采因数,开采因数是考虑到开采资源并将其提升到“估值点”所需要的专业技能而设置的)。
  四、我国居民在澳大利亚缴纳的矿产资源租赁税能否进行抵免?
  矿产资源租赁税性质与中澳税收协定税种范围条款澳方所列的石油资源租赁税实质相同,根据双方主管当局达成的协议,包括在中澳税收协定的税种范围内。因此,我国居民在澳大利亚缴纳的矿产资源租赁税与石油资源租赁税一样,可以按照中澳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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