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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技术转让减免税“密不可分”收入
发布日期:2014/4/28 来源:中国财务总监网 编辑:Gary 阅读次数:5137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对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中“密不可分”技术转让收入予以了明确规定,及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进行了修正,从而解决了税企征纳双方在纳税申报中的争议。
     正确区分、准确核算技术转让所得不可忽视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确认与技术转让减免税“密不可分”的收入。从总体上看,技术转让收入要大于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但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密不可分”收入
     对于“密不可分”收入,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明确规定为: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则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须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升级型的更新维护,则应是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备案,与原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并无必要关系。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的有关规定,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只能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务,而为产品售后、维护、升级等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允许与技术转让合同混同,必须单独签订技术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已超出了技术转让必要的技术服务与指导事项,与技术开发并无紧密关系。如果将其列为税收优惠范围,则对鼓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所得不是会计所得,而是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即应纳(免)税所得额。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二条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其中,“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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