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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5]56号 发文日期:2005-03-29 阅读次数:334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辽宁、山东、河南、广东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天津、上海、河北、辽宁、山东、河南、广东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精神,为支持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现将该集团公司对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河南、广东8省(市)电信资产重组改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起到2011年,对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注入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电信业务资产中,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每年从“递延收益”中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暂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其所属的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河南、广东8省(市)的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113.97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8省(市)的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减值247.68亿元部分,作为国有资本金减值,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8省(市)的电信资产注入到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以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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