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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第四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3]24号 发文日期:2003-02-19 阅读次数:514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河北省、北京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7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第四批“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见“附件”)因“中中外”项目终止而取得的补偿金的税收政策,仍按照财税字[2000]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第四批)

                               单位:元
序号   合作企业名称         注册地点      补偿金额
1  北京优尼新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60,850,997.07
                 万源饭店421室
2  廊坊联通阳光通信技术设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   23,552,951.93
   有限公司          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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