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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1]223号 发文日期:2001-03-23 阅读次数:395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关“技术合同必须经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中相关规定所作的重申和强调。因此,有关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应按《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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