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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63号 发文日期:2001-04-16 阅读次数:404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123号)到期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恢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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