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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1]384号 发文日期:2001-06-01 阅读次数:290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石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中油石化[2000]财字554号),现就该公司有关增值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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